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
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