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末位淘汰管理制度
七、其他 1、待岗期间或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不参与末位淘汰考核。
2、评议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议过程中不准拉帮结伙、打击报复、人为划线。 3、回避制度:当预淘汰人员有与考评人有亲属关系时,考评人员应主动进行回避。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2、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待岗管理办法》附件 2:职工末位淘汰考核表附件 3:末位淘汰通知书 2009 年 3 月 20 日 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
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末位淘汰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岗职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考试考核,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
第二条 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职工以下称职工。 第二章 待岗职工的范围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列入待岗范围: 1、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连续三次不合格的职工; 2、在企业绩效考核周期中,连续三次不合格(个人系数<1)的职工; 3、工作不尽职尽责、不胜任工作要求的职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