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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位淘汰管理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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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位淘汰管理制度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连续三次列为末位淘汰对象的职工; 6、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职工。

第三章 待岗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 待岗职工应服从公司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的待岗职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条 职工待岗管理程序: 1、职工待岗的,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办公室,并详细说明职工待岗理由。 2、公司办公室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报公司批准后向所在部门和职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见附件)。 3、所在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4、待岗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办公室报到。 5、公司办公室根据公司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工作,并根据公司制定的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安全意识、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等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 待岗职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待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仍不能上岗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八条 职工待岗期间,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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