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末位淘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待岗培训期结束,在上岗条件具备时,经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或转岗工作。
第十条 待岗期间,待岗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如遇有企业内部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考虑待岗职工。 第四章 待岗职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待岗职工待岗期间执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标准为: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450 元/月)。待岗期间公司停发待岗职工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十三条 待岗职工转岗执行试岗期,试岗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执行岗位工资,不享受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待岗职工恢复原岗位的不实行试岗期。重新上岗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待岗期间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按现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末位淘汰考核表 被考核人姓名: 所属部门: 考评得分 标 考 核 指 标 准 员工 班组负责 部门负责 副总经理 分 评分 人评分 人评分 评分 (15) (25) (30)
(30)专业技术(业务)水平 10岗位工作数量、工作完 10成质量动手能力与务实精神 10团队协作意识 10执行上级(部门)指令 10及时性遵守公司各项劳动纪 10律、规章制度上下级、同事之间关系相处 10融洽合理化建议 10工作持续改进能力 10廉洁自律 10 合计 100 得分 100附件: 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 职工末位淘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