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召开合法的股东会,更无法形成决议。在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形成股权继承的“僵局”。假定股东会可以召开,那么,依据一人一票的股东会表决规则,就可能出现占有公司少数股份的股东凭人数的优势排除大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形,这既违反继承法的基本精神,也违反了公司法“资本多数决”的基本理念,同时也不合长期以来形成的继承风俗和习惯。
综合上述分析结论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遗嘱作出接受或排除的约定;股权和股东资格继承发生时,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人继受的股权,可以向他人合法转让;如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则当然继受原股东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