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物资采购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服务、控制和监督职能,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国烟审[2009]401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业务相关的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烟机零配件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业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物资采购从立项开始,至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服务和控制,对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除工程建设和宣传促销项目外的物质采购审计,均适用于本办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审计适用《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宣传促销物资采购审计适用烟草行业宣传促销内部审计的有关办法。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烟草行业各级审计部门根据《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起点介入、过程监督、重点突出”的原则,对物资采购业务必须开展程序性审计,在此基础上可选择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实质性抽查审计。
程序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实地观察、穿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对物资采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对物资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实质性抽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采购业务,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要向单位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交物资采购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全年采购情况进行概述;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程管理及效果进行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条 行业各级单位要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赋予审计人员对采购项目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程审计监督权;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