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是否超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付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是否追究了违约责任;是否存在须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
2.是否严格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是否建立了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验收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由相关技术员及质检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一致,是否与样品一致;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3.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及时清收往来账款;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4.是否存在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5.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
6.物资采购专项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了整改落实,是否建立了相关记录。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物资采购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浪费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企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