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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嗨学网: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1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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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有期徒刑减刑起始、间隔时间。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和幅度。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

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无期徒刑减刑限制和起算时间。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 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

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管制、拘役和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执行刑期

限制。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

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 年。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对于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 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

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

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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