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1 年大纲,2012 年法理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
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 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新旧大纲对比
法制史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1 年大纲,2012 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 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新旧大纲对比
新增考点解读
大理院和法部
注意不同时期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
(1)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2)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4)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 检合署。 宪法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1 年大纲,2012 年宪法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
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 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新旧大纲对比
经济法
2012 年经济法部分新增一个考点: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的车船税法。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修订,按照新增必考的规律,这两部法律在 2012 年经济法部分肯定会有试
题体现。因此,大家对于这两部法律的重点条文要特别注意。《社会保险法》也在附录法条中出现,也是考 试的范围。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
新旧大纲对比
新增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
元/月提高到 3500 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 9 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 7 级,并对级距 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 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 7 日内延长至 15 日内。在司法考试中需要 重点关注的条文:第 1、2、4、5、6、9 条。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命题角度分析】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从境内
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 2000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
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