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图工程数量为准;
17.4若建设单位与甲方结算的工程数量低于甲方与乙方结算的工程数量,则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结算的工程数量为准。
第20条 支付
19.1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
19.2进度款支付:在建设单位支付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进度款,月进度款为应支付进度款的95 %,同时扣除主要材料消耗核算费用、违约金、奖罚金额和其它财物往来费用后支付。
19.3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甲乙双方进行决算。 第20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当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有关资料准备齐全,乙方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如工程或某段未通过验收,则乙方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整改或修复,结束后重新验收。
第20条 工程保修
20.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 20.1质量保证金
每月按工程量5%扣留质量保证金。因乙方责任造成保修工作的有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在决算及工程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费用后一次性返还。
第21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济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即告终止。
第23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组成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不能断章取义的理解,发生矛盾时根据本条款自上而下解释,上款由下款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