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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为保证对我区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检是指自治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绿色食品企业在3年标志使用期内,每年都必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第七节约定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由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绿办”)负责组织,各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
第五条 区绿办、市工作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 1、制定我区年检工作实施办法;
2、制定全区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3、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工作机构的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标志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组织对各地年检工作及重点企业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