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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绿办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后将证书原件返还企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实施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
2、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种植(养殖、加工)业情况表 3、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
4、种植(养殖、加工)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 5、年检综合意见表 6、核准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