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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组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完成《实地检查考核表》(附表4)项目评分与确认;要求检查组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相关的实景拍摄,作为年检档案材料,检查组成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均应在《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附表3)上签到。
(五)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工作机构。
第六章 年检考核与结论处理
第二十条 市工作机构收到检查组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地检查结论。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含7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市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实地检查结果通知企业,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通知。
验收不合格的应报送区绿办,由区绿办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市工作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当地市工作机构。市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整改和验收工作应在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3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市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区绿办,由区绿办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处理。
企业的名称、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市工作机构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