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施工招标文件
9.1根据编制依据,本次招标统一使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使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填报的单价应为完成每一计量单位工程量所发生全部费用(组织措施费、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
费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苗木采管费、防冻防晒设施费、加固稳定支撑设施费、养护保活一年的费用、相应项目的技术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之和。该报价被认为是投标人在全面研究了招标文件和详细地勘察了现场条件以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提出的,报价中已考虑了风险需要的费用。
9.2施工措施费用按零费用报价(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9.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要填写苗木单价、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同时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附表格式(附表的主要材料价格表)明确组价时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未附本表或不按规定填写的作无效标处理,经评委一致确认组价的材料(设备)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9.4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综合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
9.5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合价的产生应与综合单价、数量相一致,若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9.6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分项累计之和与工程量清单合计二者应相一致,允许误差范围为±1%(含±1%)内(均以原清单计价合计为基准)。超过此范围的作无效标处理。若发生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误差,评委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为基准调整每分项报价,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调整后的商务标报价不重新排序,其报价排序按调整前的报价排序。若投标人拒绝调整的,则作无效标处理。
9.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应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内相应金额相一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附表一的投标总价、投标书的投标报价三者应相一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计算,允许误差范围为±1%(含±1%)内(以原按规定计算所得的金额为基准),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9.8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必须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相一致,不得更改,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9.9投标时,其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等必须按招标人明确的要求(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纪要、施工图纸)进行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