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5101号准则
第二十四条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合理保证,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三章 目 标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负责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本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本准则的某项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不相关。
第三十条 本准则的要求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实现本准则设定的目标。正确运用这些要求预期可以为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依据,但由于实际情况变化很大,且无法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特殊事项或情况,要求其制定除本准则要求外的政策和程序,以实现本准则设定的目标。
第二节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节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