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5101号准则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一)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第五节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二)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第四十一条提及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者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和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获取必要信息;
(二)在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三)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记录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
第四十三条 如果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保持具体业务和客户关系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六节 人力资源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以使:
(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