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臺灣原住民語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臺灣原住民語朗讀: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捌、報名日期:自100年9月13日起至9月23日止。
玖、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報名網站建置中,俟該專屬網站建置完成後,將另函各單位)。 拾、競賽日期:100年10月15日(星期六)上午8時0分起(詳細賽程10月6日於教育處網站公告)。
拾壹、競賽地點:臺東縣臺東市馬蘭國民小學(聯絡電話:229437)。
拾貳、競賽優勝錄取名額:
各組各語別各錄取前6名,惟各該組實際與賽人數未達10人(含10人)以上者,該組錄取前3名,未達6人(含6人)以上者,該組錄取2名,未達3人(含3人)以上者,該組錄取1名(各錄取名額,如成績未達水準由評審委員討論,決議是否從缺)。
拾參、獎勵:
獲得優勝名次者,除由縣府頒發獎狀及獎金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競賽員部份:
(一)屬學生者,由縣府函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主辦單位函其服務單位予以獎勵,第1名小功壹次、第2、3 名嘉獎兩次,第4、5、6名嘉獎壹次。
二、指導人員部分:
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由主辦單位函其服務單位予以敘獎。第1、2名嘉獎兩
次、第3、4名嘉獎壹次、第5、6名頒本府獎狀乙紙。
三、上開得獎者或指導老師(支援教師及高中職教師)不需嘉獎,可頒予獎狀獎勵,請於競賽完
竣5天內向馬蘭國小登記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承辦學校部分:
承辦學校工作人員,依臺東縣政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核辦敘獎事宜。
拾肆、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競賽成績。
二、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請即向各該場監場人員登記。
三、各族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惟成績必須優等,方可代表本縣參加決賽),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