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军梁乐行,7保良局香港道教联合会圆玄小学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信息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
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