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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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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梁乐行,7保良局香港道教联合会圆玄小学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

3.5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我们按照短期收费比例表收取保险费。

5.1

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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