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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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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梁乐行,7保良局香港道教联合会圆玄小学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见释义6.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火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进行治

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90%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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