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