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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学 学 报Vol.11
MRLs标准前均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食品安全管理
法规。这些国家依靠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强大的
国力,积累了大量有关农药毒理、残留、环境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其MRLs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和食品,一种农药在多种不同作物包括很多小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与MRLs标准配套的技术规范。其法律依据充分,标准和规范数量庞大,指标具体,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上标准制定、实施和技术支撑的协调统一性,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标准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避免因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2.2 制定MRLs标准时重视风险评估
欧盟各国、美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制定MRLs标准时日益强调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中突出了对弱势群体如儿童、育龄期妇女的保护。风险分析已被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在其4个组成部分中,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CAC、欧盟、际组织和国家目前和将来工际上,M准,,而MRLs,并直接影响到消费安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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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农产品国际贸易。
目前,美国在制定MRLs标准时所采用的“风险杯(riskcup)”原则得到了很多农药管理工作者的肯定,这是一种农药累积风险评估理念,代表着农药风险评估新的模式。按照这一模式进行农药残留管理,一方面所制定的各农药MRLs之间差别很大,使得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MRLs值无法进行平行比较;另一方面可以对新登记的农药产品的MRLs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符合本国实际使用情况。这样做不但可以避免本国居民农药残留总摄入量超标,还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以及限制农产品输出地的农药使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农药登记管理及农药MRLs标准制定中融入了产品生命周期的理念,过程贯穿于农药风险评估、MRLs制定、登记批准、撤消登记、免除MRLs和再评估等,这些过程相对独立而又互相关联,从而形成了一个风险评估2风险管理的有机体系,对新农药、在用农药和撤销后的农药都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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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监管机制,是很多国家农药管理的典范。2.3 标准制定中的协调性和工作分工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中的协调性及工作分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制定MRLs标准
过程中,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与国家间以及各国之间均加强了协调与工作分工。如JMPR加强了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合作与工作分工,OECD制定了与农药MRLs相关的指导文件和准则,如农药在植物中的代谢准则、轮作作物田间试验准则、残留定义准则、农药残留试验准则、作物田间残留试验模版和家畜饲料表等。JMPR和OECD共同制定了尽可能多的、具体的准则和规范,以确保制定MRLs标准时所需资料的质量以及标准的协调一致。所有这些资源适用于JMPR时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相关管理机构。2)为了减少标准制定中的人为因素,JMPR启用了统计学评估方法和评估软件,并将统计学方法应用到累积风险评估等新模型之中。3)通过CAC建立了全球统一的MRLs标准,()MRLs。2.MRL,MRLs标准时,标准指标越来越严格,主要体现在所有未经过风险评估的MRLs值都定为临时标准,以方法的检测限或一律标准(0.01mg/kg)为限值,或者定为“零残留”或“不得检出”。同时为避免因缺乏相关标准可能产生的国际贸易问题,对可能检测不出的农药残留,也有可能制定MRLs。
3 我国农药MRLs标准现状
3.1 基本状况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于1995和2006年先后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充分
考虑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出台,为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MRLs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农药的MRLs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行业标准主要为农业部发布,属农业行业标准。我国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
),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标准(简称“新标准”
始实施。新标准代替并废止了以前34个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共包括了136种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