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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学 学 报Vol.11
的熏蒸剂名单。其中附录Ⅰ~Ⅳ是核心内容,涉及471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共145000个
MRLs。以下简单介绍7个附录的主要内容。
附录V为396/2005法规附录中未涉及的农药在农产品中的MRLs,定为“一律标准”
(0.01mg/kg)。附录Ⅵ为附录Ⅰ中加工后产品的加工因子(PF)。附录Ⅶ主要涉及收获后使用的熏蒸剂,包括磷化氢、磷化铝、磷化镁和硫酰氟4种化合物,其对应的产品中的残留量允许临时超过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MRLs,但在销售和消费时的最终残留量应符合限量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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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美国 美国农药登记与MRLs标准的制定由其环境保护局(USEPA)负责。美国是世界上农药管理制度最完善、程序最复杂的国家,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标准、管理、检验、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复杂的MRLs标准,共涉及380种农药约,大部分为在全(CFR)制定的
Ms,MRLs、
附录Ⅰ为食品和农产品清单,为欧盟第178/2006法规,其将315种商品分成新鲜和冷冻水果、新鲜和冷冻蔬菜、干豆类、香料等共10个大组。315种商品共包含了当前指令中涉及的190种原
有商品和125种新商品,新商品多数为小作物如木薯、麝香草等,也包括可可、咖啡和糖类植物。
附录Ⅱ为欧盟现有的MRLs标准,是以前根据欧盟指令制定的,包括原有245种农药在原有的190种农产品(商品)中共计约45000个MRLs,大
多数农药已经按照91/414/EEC指令完成了风险评估。欧盟MRLs标准的制定是由其成员国和EFSA基于WHO的方法,对消费者长期和短期的健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农药残留摄入量与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急性参考剂量(ARfD)进行比较,作出风险管理决策,见及向WTO/SPS通报后,康标准化委员会(SCFCAH)欧盟制定:1)I/ARfD;2)批准
sMRLs和间接残留的M,物质或无需MRLs的清单,提出了“零残留”的概念。其所有MRLs和豁免物质均列入了CFR第40章第180节中。美国MRLs标准中有时限或临时性的MRLs约有600项,涉及100种农药,1998-2008年已撤销了400多项有时限的MRLs,计划2009年撤销27种农药的114项有时限的MRLs。列出了约165种豁免物质清单,包括柴油、增效醚、除虫菊
(酯)、鱼藤酮、藜芦碱等农药活性成分,部分收获
(GAP)信息;3)监控残
留试验结果,对大宗作物要求有8个试验点,小作物为4个试验点;4)对于与动物饲料相关的作物,还需进行动物饲养研究。
附录Ⅲ为欧盟临时标准(由于缺乏相关数据而暂时设定的MRLs标准)。附录Ⅲ又分为两部分,附录ⅢA为新增加的226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原有190种和新增125种)中共约70000个临时MRLs标准,这些MRLs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的国家MRLs、进口MRLs和法典MRLs,对应的农药并未根据91/414/EEC指令进行风险评估,是成员国50000个MRLs及法典MRLs向欧盟MRLs标准协调、统一的一个转化,转化过程包括开发数据库并收集信息、制定标准草案和征求意见等10个步骤;附录ⅢB为原有245种农药在新增的12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共计约30000个MRLs标准。
附录Ⅳ为豁免物质清单。共有52种物质被列入清单中,包括6种微生物和46种化学物质,如苯甲酸、脂肪酸等。目前至少有8种物质根据91/414/EEC指令进行了风险评估,其他正在评估中的物质也暂时列入了该清单。
后使用和用于特殊处理的农药(如溴甲烷作为移栽前的土壤熏蒸剂,碘化钾作为香蕉叶面处理剂等),其余绝大部分为非活性成分(如助剂)。美国根据需要,对国内没有登记的部分农药/作物组合制定了少量的进口MRLs。“零残留”即不得检出,美国提出此概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或其中之一):1)未确定农药对两种温血动物物种的安全剂量;2)农药对试验动物有致癌性或其他显著的生理学影响;3)产品在进行国际贸易前,残留的农药通过洗涤、风蚀等过程及GAP已去除而几乎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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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日本 日本农药的MRLs标准由厚生劳动省负责组织制定。由于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日本于2003年5月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于2006年5月29日
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listsystem),并执行新的食品和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