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宋稳成等: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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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791种农用化学品的管理,是当时世界上制定残留
其卫生部和农业部根据食品药品法(FDA)联合执行,农药登记及MRLs标准制定由其卫生部负责,残留监控及执法由其农业部负责。以前,加拿大的农药MRLs都是通过官方公报征求意见后,根据FDA下的食品药品条例(FDR)制定的。截至2008年6月16日,加拿大共制定了174种农药在280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2362项MRLs标
限量标准最多、涵盖农药和食品品种最全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几乎对所有食品和用于食用的农产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临时标准”、“一律标准”、“沿用现行限量标准”和“豁免物质”以及“不得检出”5个类型,共有限量标准57000多项,其中农药和农药MRLs的数量分别为579种和51600多项,均分别占到总数的70%和90%以上。
临时标准:日本目前共制定了47000多项临时标准,涉及264种(类)食品和农产品、515种农药。制定“临时标准”时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CAC的MRLs标准;2)日本《农药取缔法》规定的国内登记许可标准(即沿用现行限量标准);3)基于JMPR所要求的、进行过科学的毒性评价的外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MRLs标准,采用5国的平均值作为其临时MRLs;4)的ADI标准时,,《临时标准》时”表据定,《临时标准5,在对《临时标准一步修订的基础上,将出台正式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在新制度正式实施后,日本即已开始修订相关的临时标准。
一律标准:即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限量值,以1.5μg/(人 d)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的限量值为0.01mg/kg。该标准适用于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MRLs的农用化学品/食品组合。
豁免物质:日本确定豁免物质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日本的评估结果、JMPR的评估结果、基于《农药取缔法》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评估结果。豁免物质包括矿物油、印度楝树油等。
日本在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前共制定了246种农药的8990项MRLs标准。新制度实施后,沿用了2005年前58种农药在175种(类)农产品上的共2389项MRLs标准,同时新制度规定了在所有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农药有敌菌丹(captafol)等7种,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的有艾氏剂、狄氏剂
准。
2008年6月16日,加拿大通过C228法案
(BillC228)修订了FDA,至此将允许按照有害生
物控制产品法(PCPA)合法地制定农药的MRLs标准,而无须经过FDR的批准。这种变化将使得
MRLs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撤销更加高效、快速。
程序变化后,加拿大加快了Ms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速度,2008年7月93日,加拿大共57s。其分为两部分:;另一部分为新增加的、农产品组合。根据PCPA,加拿大目前共有201种农药在570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4838项MRLs标准。1.2.5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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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
农药登记与农药MRLs标准制定由其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负责。2008年10月,APVMA发布了新的农药MRLs标准,新标准由5个附表组成:1)500多种农药的共4000多项MRLs;2)食品和动物的分类,该分类参考了CAC的食品和动物分类;3)残留定义;4)动物中的MRLs,共涉及184种农药的570项MRLs;5)豁免物质清单,该
清单详细列出了不需要制定MRLs的农药的各种前提条件。新西兰的农药登记和MRLs标准制定由其食品安全局负责,目前共制定了约2900项
MRLs标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98年签订食品标准互认协议,共同建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FSANZ),负责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
准法典。所制定的标准中,除个别标准单独适用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外,绝大部分为两国通用标准。
2 MRLs标准制定的特点及趋势
2.1 标准体系化
等6种。
[17218]
1.2.4 加拿大 加拿大的农药残留管理由
欧盟各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批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