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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知(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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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㈡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报检要求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㈠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不属于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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