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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知(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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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㈡申报品名要求

1、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品名应该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列明的规范名称要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3、食用香精的品名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QB/T4003-2010)中的相关规定。

㈢报检人除提供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企业进口自用食品添加剂的需明确说明,其中进口企业不是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应该同时出具进口委托合同;

2、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样张内容中应该有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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