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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知(4)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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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进口企业应该明确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的我国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卫生部指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六、进口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㈠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㈡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

㈢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张;

㈣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

㈤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当依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八、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相关标准的更新,有新的标准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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