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管理制实施细则
一、 矿井通风管理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组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室批准。
2、必须首先开掘盘区专用回风巷,在盘区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工作面顺槽巷,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盘区第一层都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且长度必须贯穿整个盘区,无装用回风巷的盘区不得开掘其他巷道。
/3、掘进巷道掘至距回风绕道口以里40米时,未形成分区通风系统的,不准继续向前掘进。
/4、严禁一巷多头作业和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避免反掘巷道。
1、 在盘区开拓中,可容许两掘进巷道共用一个回风系统,其中间横峒必须构筑永久密闭。
2、 每10天由安监科通风组组织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掘进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撤设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每班由瓦检员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安监科组织进行处理,安监科要是是掌握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对于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施工单位处理。
3、 严禁串联通风,如构成分区通风确有困难,需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