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收保费管理
货运险业务,不允许出现应收保费。单笔业务应采取见费出单管理;预约保险协议可以采取按月结算保费,但应保证当月结清。
第五部分 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
一、公众责任险
(一)必须与企财险同时承保,禁止单独承保该险种;
(二)原则上禁止承保供气、供水、供电等行业的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严禁承保“供应中断”责任。
二、校(园)方责任险
坚持行业统保、接受赔偿限额低(10万以内/人)、同时投保了学平险的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1.需逐笔上报总、省公司。
2.原则上非统保业务不予承保。统保业务是指县或区或市或省统一投保,保费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业务。
3.严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条款费率,不得随意更改。
4.禁止以校方责任险的形式承保学平险,禁止扩展学生疾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
5.禁止承保非常规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如体校、聋哑学校等。
三、供电责任险
1.严格遵循总公司下发的条款,不得随意修改或附加扩展条款;
2.填写《责任险核保工作表》,逐笔上报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