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脚手架是按钢管架料编制的,施工中实际采用竹、木和其他脚手架时,不允许调整。 2.脚手架项目中已综合了上料平台、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不再另行计算。 二、综合脚手架
1.凡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均按综合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推销费。 2.综合脚手架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砌筑、浇筑、吊装和装饰等的脚手架摊销费,除满堂基础和3.6m以上的天棚装饰、幕墙脚手架按规定单独计算外,不再计算其他脚手架摊销费。
3.檐口高度在48m以上时,综合脚手架是按高层提升外架和其他单项脚手架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4.综合脚手架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但“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夹层”、“建筑物的阳台(入户花园)”、“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应按以下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 (1)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0m内时计算1/2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2)建筑物的阳台(入户花园)按以下规定计算面积: ①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②阳台单柱支撑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③阳台双柱支撑者,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④凹阳台(入户花园)其深度在2.10m以内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在2.10m以上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无外墙上口的,按其内边线加250mm进行计算。 5.屋面上现浇混凝土排架和其他现浇混凝土构架的综合脚手架面积应按以下规则计算:
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排架和其他现浇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0m以上时,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2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其面积小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5%计算。 三、单项脚手架
1.凡不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确需搭设脚手架时,按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2.凡高度超过1.2m的室内外混凝土池、贮仓均按相应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3.本章的外脚手架项目系按双排考虑,单排脚手架应按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7。 4.本章满堂式钢管支架适用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而搭设满堂支撑架的现浇项目。 5.高层提升外架子目,已考虑了提升架的垂直封闭工料,不再另行计算。
6.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均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马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与其他物体隔离的水平及垂直防护架。
7.水平防护架子目中的脚手板是按单层编制的,实际按双层或多层铺设时按实铺层数增加脚手板耗料,支撑架料耗量增加20%,其他不变。
8.建筑物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子目是按8个月施工期(自搭设之日起至拆除日期)编制的。超过8个月施工期的工程,子目中的材料应乘下表系数,其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