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一般说明
1.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2.土壤及岩石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3.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4.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5.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6.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7.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竖向布置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
8.石方爆破项目是按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均执行本定额。闷炮覆盖材料费按实计算。 9.雷管、炸药配送费按实计算。
10.挖淤泥、流砂,不分平基、沟槽(基坑),均执行本定额。 11.人工装运松土时,只计算相应运输项目。 二、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图示坑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0m2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3.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
注:深度在6m以上时,在原有深6m以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6.01工日/100m3,石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7.08工日/100m3;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 4.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5.人工挖孔桩的挖土石方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均不作调整。
6.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项目未考虑边排水边施工的工效损失,如遇边排水边施工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石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7.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5。 8.人工挖基坑、沟槽土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深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40;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