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泵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号 GB/T 24674-2009 JB/T 8857-2000 CJ/T 3038-1995 3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JB/T 10608-2006 JB/T 10179-2000 JB/T 10377-2002 CJ/T 3060-1996 4 井用潜水电泵 GB/T 2816-2002 GB/T 2818-2002 JB/T 9804.1-1999 JB/T 9804.2-1999 JB/T 5415-2000 5 微型电泵 JB/T 10601-2006 JB/T 6664.1-2004 JB/T 6664.2-2004 JB/T 10604-2006 GB/T 5656-2008 6 化工离心泵 GB/T 5662-1985 GB/T 13007-1991 GB/T 13006-1991 GB/T 5656-2008 7 塑料离心泵 JB/T 8688-1998 GB/T 13007-1991 GB/T 13006-1991 GB/T 5656-2008 8 磁力离心泵 GB/T 13007-1991 GB/T 13006-1991 GB/T 5656-2008 9 屏蔽离心泵 GB/T 13007-1991 GB/T 13006-1991 标准名称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离心式潜污泵 潜水排污泵 混流潜水电泵 混流式、轴流式潜水泵 中小型轴流潜水电泵 潜水轴流泵 井用潜水泵 井用潜水异步电动机 微型泵型式与基本参数 微型泵技术条件 微型离心泵 旋涡式自吸电泵 自吸泵 第 1 部分 型式与基本参数 自吸泵 第 2 部分 技术条件 园艺电泵 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 轴向吸入离心泵 (16bar) 标记 . 性能 和尺寸 离心泵效率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 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 塑料离心泵 离心泵效率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 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 离心泵效率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 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 离心泵效率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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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版本。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见表3-1、3-2)
表3-1 小型潜水电泵、潜水螺杆电泵、污水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微型电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