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合科[2008]50号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现将《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适用对象:
除省直属企业外的在肥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 报送材料要求:
1、 研究开发项目有效时间为2006年2月9日以后的; 2、 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计划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以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