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标识号只用于终端与接入平台的内部约定使用,可以不受交易流水号的接口变更的影响。
6.4.3 扣款交易异常原因
本协议定义扣款类产生的异常原因以及对应的业务处理原则,列表如下:
6.4.4 扣款类交易异常处理
终端记录的交易异常记录,通信链路建立成功后,须终端主动发起,发起的异常记录信息内容包括交易标识号、交易内容CRC值、交易异常原因等内容,接入平台接收成功后,回复确认信息,终端将不再上报该异常记录。接入平台再根据终端上传的失败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扣款类的异常交易记录,终端应至少记录最近100笔的交易数据在非易失性的数据存储器中,且支持本地查询浏览。
异常交易信息记录的数据应至少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标识号、交易内容CRC值、交易异常原因。
6.5 数据安全传输协议 6.5.1 终端加密基本说明
基于简单报文格式的数据交互,涉及到与接入平台进行数据通信的加密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