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得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工程获得鲁班奖,如顺利获得鲁班奖奖项,发包人将给予奖励,金额为人民币 6 元/平方米;如本工程未能获得鲁班奖,承包人要接受发包人给予的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 12 元/平方米,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3发包人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工程竣工后,被评为最后一名的标段,如果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或质量达不到地方优良标准,即使整个工程获得鲁班奖也不给予奖励。
2.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定结果为准。
四、中间验收和隐蔽验收
1、地基基础工程(±0.000及以下部分)完工时间为2006年1月22日。
2、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3、上述两条完工时间均以实际完工时间为准。
4、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通知时立即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确保本工程获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发生一次上述事故,或者没有获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即273441元)的经济处罚。该经济处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六、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1.2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不得因变更进行工期索赔。
1.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书面认可。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3、确定变更价款:发生通用条款第29条规定的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变更通知后7天内。
(2)监理工程师最迟应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7天内予以答复,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时,自承包人提出报告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
(3)发包人代表答复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最迟在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内。
七、竣工验收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符合本专用条款第9.8条规定的竣工图,提交的时间是:竣工后42天内。
2、发包人分包或指定分包的工程,其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各标段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