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计监督”,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因而也不是宪政意义上的财政监督。至于通过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以网络舆论形式进行的网民监督,充其量只能说是财政监督的补缺机制。此外,对于这样一种以“人治”方式启动的积极事件,如何将之放大进而成为制度化的常态,同样值得探讨。
7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
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宪法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 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
点评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
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8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事件回放:因为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毒感染,安徽青年小吴(化名)虽然在2010年度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但最终仍被拒之门外。2010年10月13日,小吴诉安庆市教育局案开庭。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宪法聚焦:公民劳动就业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平等权与差别规定的合理性 点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
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案件。近年来,基于身体健康状况而出现的就业歧视案件呈多发态势,本案是其中之一。我认为从不予录取的目的来看,本案不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要注意不能将违宪事例认定扩大化。
当然,本案仍然属于一个宪法案例。因为本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就业歧视的范围,但如何对待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