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于代表没有很好地代表选民。没有人大代表主动联系选民,甚至选民想找人大代表都无处可找,可见人大代表的效果如何。比如环境问题、交通堵塞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有多少人大代表站出来关心公民?现在的人大代表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选民?
人大代表工作室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发式的,第二类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行政级别的人大代表工作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没有依据。但是,自发式的、自掏腰包式的工作室应当肯定。李国喜这种带有行政级别的工作室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商榷。(记者双华斌 万玉凤)
【学者观点】
“体面劳动”,实际上指出了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我国人民尊严的具体途径
人的尊严及其实现
-龚群
温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那句话“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感动了无数国人。“人的尊严”,无非是说人的优越性、人的尊贵与威严。其积极意义,是指人的价值重要性并受到相应的尊重;其消极意义,是指人不受到歧视或被贬抑,即其所反对的是不把人当人看。
就“尊严”意义而言,有两层意义,一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相比较其他物种而具有的尊严,二是作为人类的个体而享有的尊严。总体性尊严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就具体的尊严而言,是个人作为人的存在而具有的。凡是人类的成员,都应当享有任何其他物种不可比拟的尊严与尊重,因而尊严是指普遍的人类个体的尊严。为何只要是人,就享有这样一种尊严?这是因为,人的尊严是人类在本性上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一个有别于种族、性别、天资、财富、社会地位而受到尊重的因素。它纯粹地根植于人的族类的本性、根植于人的理性和人的道德能力。这三者说到底,是因为人的理性和人的道德能力,从而使得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并且,即使是他现在不具有这样的理性能力或道德能力(如儿童),人们一般认为,他具有这种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或潜质,从而同样具有人的尊严。这样意义上的尊严,就是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可以看作人人具有的普遍尊严。从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和内在资质,人格尊严的普遍性在于只因他生而为人,成为人类族类的一员,他就具有人所具有的资格,从而具有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根本性的人的尊严。这一尊严的特性在于其平等性。任何一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人格尊重,因为他是人。这就是人格尊严的特性。人人具有的人格尊严或普遍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凌的。因此,人格尊严是与被奴役、被强制、被宰制相对立的。那些使人不成为人的社会制度,如奴隶制度,就是使人丧失尊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