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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7)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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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的尊严的神圣性在于它是超越于其他一切价值之上的价值。人因享有尊严,因而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将自身看作目的。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在世间只有人。

尊严是世间没有可比性的价值,它体现了人具有的存在意义。而人之所以能够成为这样至高的存在,在于人的理性。人有理性,因而人能够具有道德或听从道德的律令。在康德看来,人的这种普遍性的尊严的基本条件在于人的道德。人的道德不仅体现了人的理性本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人的行为与人的普遍法则的一致,普遍法则的依据就在于人是人的存在的最高目的。如果一个人从其本性上反道德,那也就意味着他的反人性。因此,只要一个人具有道德,他也就具有受到合乎人的尊严对待的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人而生存,不论是敌人还是友人,享有作为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在于他的道德人格,而不论他的政治态度或战场上处于哪一方。所以,对于放下武器的敌方人员,就应当给予最起码的尊重,或给予合乎人的尊严的尊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道主义的对待。只要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道德上没有丧失做人的起码条件,他就应当受到人所应有的作为人而生存的尊重或尊严。 尊严是与歧视相对立的概念。人类社会中最为严重的歧视是把人不当人看的奴隶制度,提升人类尊严的途径不在别的,就在于消除一切使人不成为人、使人受到奴役和歧视的社会条件,从而使得人人享有普遍的人格尊严。此外,不同的社会生活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对人的歧视,如由于肤色、性别等所产生的歧视,各种不同歧视总是伤害着人的人格尊严或普遍尊严。一个在生活中因其性别、职业、肤色甚至因为先天缺陷等而受到社会歧视的人,也必然无法感受到其人格受到尊重。如果社会职位的高低、职业工作条件的好坏优劣成为了人们应当受到尊重或歧视的条件,那就意味着必然有一部分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那些他们认为是低人一等的人则被他们瞧不起,这就是社会歧视。社会歧视的后果,就是使这一部分人受到伤害。只有消除社会歧视,才能使得人格尊严得到普遍尊重。

人格尊严是一种普遍性的、抽象的尊严,而只有与具体相关尊严或消除歧视联系起来,才可说是真正落到了实处。我们不仅要消除一切使人不成为人的社会制度条件,而且要消除导致这方面问题的一切精神文化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那种使人不成为人、使人受到奴役的制度条件。但要看到,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等级意识、城乡差别意识、职工与农民工的差别意识,以及职业高下尊卑的意识,都是形成人们不同程度社会歧视的根源。这些方面的歧视,都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上。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使得不同劳动阶层尤其是在“一线劳动”的人们受到歧视的意识,体现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上的歧视性差别,或使人的尊严受到损害的差别。“体面劳动”,实际上指出了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我国人民的尊严的具体途径。

何为“体面劳动”?体面劳动即为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其权利得到保障的劳动,是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体现自己的尊严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体面劳动,就要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就要反对一切形形色色不顾劳动者的尊严与生存条件,而只顾企业主效率最大化的非人性行为。如不允许出现“开胸验肺”这样对于劳动者得不到尊严尊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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