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甬政[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12-14
执行日期:199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