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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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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个人缴费基数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5%);

(三)按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7%);

(四)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二)、(三)项规定的划转比例,以后将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和基本养老金收支情况作合理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社保办公布。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部分减半计息。每年的计息利率由市社保办公布。

对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含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结算一次,向所在单位出具结算清单,由单位负责与个人核实。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支付的项目:

(一)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按本办法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

今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先在本人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中支付,不够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直至本人去世。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个人帐户处理办法:

(一)在职人员在市本级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更工作单位时,不变换个人帐户,只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二)在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市本级机关事业与各县(市)机关事业之间、各县(市)机关事业之间流动的,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全额转移。

(三)在职人员因解除行政、工资关系等原因停止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参加工作并按规定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含中断期间的利息)可合并计算。

(四)在职人员调往市外或市外调入本市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未规定前,本市调往市外的人员,暂按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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