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运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解释个体行为时,如果行为比较简单或者行动者掌握相关变量的完全信息,假设个体拥有无限计算能力和净收益最大化的博弈论及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相对有效。然而,如果行动情境复杂且不确定,则选择有限理性的假设来取代上述极端化的假设。如何理解个体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取舍呢?奥斯特罗姆通过细致观察,将众多复杂、抽象的影响因子归纳为7组变量。
1、参与者集合。参与者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承担某种身份且具有决策能力的实体。参与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复合个体,如国家、城市、公司、非政府组织。在行动情境中,这些复合个体均被看作等同于个人的个体。参与者具有三个重要属性:(1)参与者数量;(2)他们是以单独个体还是以复合个体的方式出现,如在不同情况下一户家庭的各个成员可以背看作不同个体或一个复合个体;(3)其他如年龄、受教育成都、性别等个别属性。奥斯特罗姆越来越多的用“参与者”代替框架中的“行动者”(Ostrom,2005;Ostrom,2007)。这告诉我们,“行动者”其实就是采取行动的参与者,不一定非得独立出来。
2、参与者的身份。法官、立法者、买家、卖家、警察等是参与者行为选择的载体。在行动情境中,参与者可能有不同或相同的身份,也可能有多重身份;但整体来讲,身份的数量通常小于参与者的数量。身份变量将参与者和容许的行为集合相连接,也就是说,一个参与者可以选择的行为完全基于其身份,与独立于行动情境结构之外的人品、个性等特征无关。
3、容许的行为集合及其与结果的关联。在决策的各个阶段,承担某种身份的参与者必须要从众多容许的行为中做出选择。在有些情况下,个体的一系列行为或者众多个体的共同行为才能导致预期结果或者部分预期结果。这里所说的结果,必须是事物在行为的作用下产生、消失或者程度、数量的改变。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外生变量的影响下,行为与结果的关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4、与个体行为相关联的潜在结果。在行动情境中,潜在结果由三部分组成:(1)由参与者的一连串行为引起的物理结果;(2)由偿付规则决定的和行动相关的物质回报和支出;
(3)参与者对物理结果和物质收支的综合评估。这里假设参与者能够自主的决定是否去改变某一特定结果,即参与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选择行为。分析者也可以把非预期结果同其他结果一起进行分析,例如,生产型公司排污时往往并不了解其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物理结果。
5、每个参与者对决策的控制能力。参与者对结果控制能力不宜,可以是绝对控制和零控制之间任何一种情况。在行动情景内,个体的“势力”等于机会价值(在结果中占的比重)与对决策的控制力的成绩。所以如果机会价值非常小,个体即使对决策过程有绝对的控制权,也只能拥有较小的势力。机会价值和控制力不一定在参与者之间平均分配,个体一般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