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规则也会使治理更加有效。主观能动的改变规则就是改变行动情境内的各个变量,或者说是改变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奥斯特罗姆向我们展示了5种常见且相对有效的策略。
1、通过边界规则改变资源使用者特性。边界规则的应用应该从这样一个问题出发:谁从哪种公共池塘资源中有权获取多少。边界规则大致分为3类:第一类主要以资源使用者的住所地(国家、地区)和会员资格(某组织)为依据。例如,很多林地和鱼塘资源的开发要求开发者必须在某一特定区域出生或居住。第二类主要是关于资源使用者的自然属性活后天属性。前者包括性别、年龄等,后者包括受教育成都和技术水平。第三类则要求参与者和资源之间通过满足一定条件而产生相应的关系。使用特定的工艺技术、基于之前的使用情况而延续的占用权、基于所有权而对资源的长期占用权,以及通过竞拍、抽奖、许可证和注册等方式都是参与者和资源之间发生使用权限关系的途径。研究表明,住所地和统一技术是最常见的条件。对于工艺技术的要求可能会降低资源开采的效益,但同时可以通过控制资源开采量保持资源的长期使用。结合选择规则,对于工艺技术的要求还能解决由资源开采手段引发的争端,例如,在同一近海领域,要求使用甲技术的渔民在A处捕鱼,使用乙技术的渔民在B处捕鱼。还有研究表明,使用至少任何一种边界规则都比不是用任何边界规则更有可能教好的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一些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甚至还包括资源所属的社区)对边界只有很少的规定,如任何人支付一定的费用饥渴开采资源。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很多无意维护资源的开采者参与进来,造成开采者之间的矛盾、不信任和对于规则遵守的不情愿。
2、通过身份规则创建监督体制。很多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会创建资源护卫者或监督者这样的身份。研究表明,在治理林地资源时,资源使用者们出资创建和维持护卫队的做法能有效地防止林地资源退化。例如,对印度一处林地资源治理的报告指出,护卫队工作的时长是影响林地资源状况的主要因素。与正式的护卫队相比,由资源使用者自发组成的监督机构更为常见。例如,在捕鱼过程中,很多沿海渔民使用短波交流信息,并将其所见的违法船只或捕鱼方式通知其他渔民,行程有效的集体监控模式。再如,灌溉系统监督者的存在也使得水资源较为合理、公平的分配。
3、通过选择规则改变容许的行为集合。对资源的分配而言,选择规则包括两部分:分配公式和这个公式所基于的资产情况。分配公式在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上限定占用者的开采行为。例如,以为渔民可能只被允许在某一时间于某一区域捕捞一定数量的某种达到标准大小的鱼;一位农民只能给庄稼灌溉一定量的水或者只能在某一时间段给庄稼浇水。资产情况作为分配公式的基础,包括资源占有数量或份额、历史原因、开采者住所地、从竞拍或者抽签中获得的资源占用权;另外,工艺技术、许可证、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等都是资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