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延期和违约责任
8.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不包括因甲方导致的延误),乙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拖延一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天折计),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8.2
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所确定的各种费用,甲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延误一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当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天折计),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当次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8.3 8.4
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将被认为是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补偿。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相应损失时,违约方还应补足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8.5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累计超过[四]周,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九章 不可抗力
9.1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9.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 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