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竣工验收
18.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但甲方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19、结算
19.1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最终结算。
19.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通知乙方。并视业主结算工程款到位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19.3乙方和甲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9.4甲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必须报甲方公司审批签章后生效,否则不予最终支付。
20、质量保修
20.1本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期”包含公路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即为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条款中写明的质量保修期结束。
20.2有关保修的具体约定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业主合同要求);
(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额为:;
(4)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式为:。
(5)在质量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应该由乙方自行负责。
(6)在保修期内发生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3天内对缺陷修复项目进行处理,如无法到场修复,甲方雇佣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保留金中扣除;紧急项目如来不及通知乙方,由甲方雇佣他人进行修复,但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