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各类危害事件的发生;杜绝职工因工死亡;重伤率控制在0.6‰以内;轻伤率不超过3%;职业病发生率少于1.5‰。同时应满足业主及总监办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
(其他根据项目实际进行增减)
9、质量与安全
9.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没有甲方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甲方则应按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9.4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6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安全防护及文明、环境保护
10.1乙方在施工开始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自费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2乙方应自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