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1、 目前我县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依据什么规定来
实施和管理的?
答:从2011年1月21日起,在我县境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于拒不履行裁决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2、 怎样理解征收的含义?
答:房屋征收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形式,因为是属于对原权利人财产权的剥夺,所以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也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且与征收决定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相适应,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增加或减少。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区别表现在那些方面?
答: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