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组织调查登记,其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由全体被征收人相互比对和监督。
上述有几个方面法规授权由省级制定具体办法,从而避免做出征收决定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产生与民争利的行为,另一方面,规定由省级制定政策,从而有利于从全局平衡。
5、对于违章建筑和未登记房屋作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