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从而将估价机构的选定权完全交给被征收人,使估价机构完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更能够体现公平补偿。
(5)强制拆除方面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甚至规定在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行政强拆,在其他个别地区造成被拆迁人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失,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引发社会热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制拆除制度,改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因此,由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既可以避免因行政强拆容易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也能够及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依法纠正。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措施能够保障公平补偿?
答:(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