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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2)

时间:2025-04-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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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1)主体和项目方面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目的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和补偿主体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目的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拆迁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主要管理措施方面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时,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并公布,更多的是使被征收人参与互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拆迁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安置方案,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可开始组织拆迁。

(3)救济途径方面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行政征收时司法救济手段适时介入,即被征收对象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在相应阶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强了司法监督的力度和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司法监督的力度和效率明显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选定评估机构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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