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
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
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
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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